基本解释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
详细解释
概念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中国于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第一次“严打”。共有三次严打运动另外在1996年第二次“严打”和2000年~~2001年进行还增加了网上追捕逃犯的“新世纪严打”。
宗旨
它的宗旨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并在各地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在“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
“严打”官方定义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轻刑化’政策,刑罚又要总体重于西方,要有节制的从严、从重”。所以中国的严打被“西方”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看来打击的刑罚过重了。原来主要是针对于偷抢以及对“流氓罪”的严打,近年来变成了“扫黄打非(非法)”活动。
基本概况
严打
严打, 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连串严厉打击运动的简称,发起者是邓小平。共有三次严打运动83年严打、96年严打和2001年4月开始的“新世纪严打”。官方定义为“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轻刑化”政策,刑罚又要总体重于西方,要有节制的从严、从重”。所以中共的严打被“西方”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看来打击的刑罚过重了。原来主要是针对于偷抢以及对“流氓罪”的严打,近年来变成了“扫黄打非(非法)”活动。原来主要是针对于偷抢以及对“流氓罪”的严打,这次严打其间造成很多冤假错案至今未得到平反。
1983年严打
在当时“偷一元钱判死刑”。在当时“偷一元钱判死刑”。“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几十年监禁的,还有的被“发配”到边远地区关起来劳改的。“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几十年监禁的,还有的被“发配”到边远地区关起来劳改的。朱德最小的亲孙子在此期间,因为“耍流氓”直接被枪毙,这条消息在当时社会上引起很大轰动。
2004年严打
2004年4月初,中共中央根据中国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面貌。随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中国各级政府立即开始部署,新一轮“严打”在中国范围内掀起。此次“严打”斗争的重点是:“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帮团伙、暴力和盗窃三类严重的治安犯罪。权威的司法官员和法律界专家认为,这次“严打”与整治并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将着重解决导致犯罪的深层次问题,标本兼治,目标就是使中国当前“严峻的”治安状况得到根本性好转。
作用
“严打”是迅速扭转一个地方社会治安面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但绝非长久之计,而且由于“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较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所以只有在平时注意防微杜渐,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政策反思
刑事政策来源于司法实践, 服务于司法实践。每项刑事政策的确立都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渊源,都源于对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学者们对刑法学、犯罪学理论的研究,是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刑法学家在对各时期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特点、惩治手段等进行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创立了刑事政策学,陆续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如“严打”等等,对指导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些刑事政策因受所处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民主法制不健全、人权意识和人本理念淡漠的制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加之在执行中发生严重偏离,已不适应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
首先,从实践的角度考察
近年来,在传统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机关总是将查处犯罪案件的数量特别是大案含量作为工作目标和衡量政绩的标准,而普遍忽视预防犯罪工作;“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因落实不到位,一些老实认罪的不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理,一些狡诈顽固拒不认罪的有时因证据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导致此政策一度被曲解为司法机关一种骗供手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因没有相应完善的操作规则和配套的社会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恶习不大的轻刑犯、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进去后不但没改好,反而恶习更深,回到社会后又重新犯罪,导致累犯、惯犯、重案犯增多;惩治犯罪的任务全部落在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只靠单一的刑罚手段对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总是试图通过重典严刑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开展了一年一度的“严打”运动和专项整治,在严惩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阶段性的惩治效果,但却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体系而收不到预防长效,控制不了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中国犯罪率一直呈增长趋势,据统计,中国法院于2004年共一审刑事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5%和2.8%;2005年共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罚犯844717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7%和10%。“严打”虽一度可以压抑人的恶性,但并不能消除人的恶性,当人的恶性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爆发为更猛烈的犯罪行为,因而出现严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现象,出现社会防卫过激和反社会现象增烈的恶性循环,司法机关总处于被动应付、疲于招架的境地。
其次,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
在当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更为加剧,社会矛盾更趋激化,社会治安形势更趋严峻,刑事政策的相对滞后更显突出。传统刑事政策在当时所处历史背景下是合理合时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站在现代时局的角度,全面审示和认真反思中国传统的刑事政策,不难发现其中的缺陷和弊端:一是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即传统刑事政策学仅从刑法学、犯罪学角度研究,缺乏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系统研究;在刑法因果关系上,仅注重犯罪人个体原因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忽视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应负的责任,忽视社会对犯罪的适度宽容和帮助挽救。二是刑法理念的专制性,即受封建制刑法思想和刑罚报应理论影响深,专制思想严重,人道人权人本理论淡漠。三是目的、手段、措施的片面性,即重惩罚、轻预防,重打击、轻人权,重处罚、轻矫正。
四是结构体系的凌乱性,由于法学界对刑事政策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严谨的刑事政策体系,没有以刑事法律的成文方式加以明确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无具体操作标准而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执行不一,以“人治”代替“法治”。刑事政策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标志,应随着时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