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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造句

1、一保险人及投保单位办理劳工保险所用之帐册契据,免徵印花税。

保险人

2、若故意犯罪并非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能当然免责。

3、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

4、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的,该保险人无需发出委付通知.

5、另一方面,考虑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此范畴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应当将被保险人故意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排除在外。

6、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则表示最后承认对损失负责和通知有效。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8、对因违反此项条件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9、但那些抵押贷款保险人的财务状况看起来也不太健康,所以风险最终还是可能落到这对难兄难弟身上。

10、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附随义务和先合同义务。

11、第10条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应填发保险单.

12、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共存的.

13、适当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事实,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

14、有前条第二款情事发生,其保险费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应将其保单价值准备金给付与应得之人。

1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6、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17、保险人应有良好的法律观,以落实完善的服务品质。

18、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9、另一方面,考虑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此范畴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应当将被保险人故意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排除在外。

20、从保护专家利益的角度考虑,保险人在行使接办权的过程中,应负有为专家利益计算的义务,即抗辩义务。

21、保险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动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已接受委付。

22、保险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动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已接受委付。

23、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24、因此,货物保险是一种目的在于把风险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身上转移到专门承担风险的保险人一方的活动。

25、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

26、第十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27、第十四条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28、特别提醒的是,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及保险单证的交付为要件。

29、第五十六条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30、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1、第十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32、如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保险人不必发送委付通知。

33、事故限额是非水险比例合约的组成部分,用于规定再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累积赔付的限额。

34、因此,货物保险是一种目的在于把风险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身上转移到专门承担风险的保险人一方的活动。

35、经保险人同意恢复效力之保险契约,溯自缴清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复效力。

36、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

37、同时,对基于保险本身的特点而在保险法中特有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本文也试图在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架内结合若干英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38、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39、尽管错误的陈述是无意的,但保险人还是受到欺骗。从而保险合同无效。

40、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41、这笔保险的共保人、沃特金斯“辛迪加”的首席保险人乔纳森?托马斯说:“酿酒师的鼻子和嗅觉与厨师的手指一样重要。”。

42、第十四条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43、经保险人同意恢复效力之保险契约,溯自缴清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复效力。

44、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45、同时,对基于保险本身的特点而在保险法中特有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本文也试图在传统民法理论的框架内结合若干英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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