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2、共同犯罪中,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3、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4、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的不足而推衍出来的概念。
5、其次,为了能进一步明晰共谋的涵义,论文比较分析了共谋与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阴谋等近似概念的区别。
6、第三部分,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理论方面进行论证分析,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7、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