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加以探究.
2、这是因为帮助犯相对于教唆犯和共同正犯而言,对于正犯的依附性更强,因此通过论述片面共犯的成立实际上就至少是解决了片面帮助犯能否成立的问题.
3、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4、认定分工不同的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共犯还是实行过限,应把握共同谋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5、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既与单个人犯罪的未遂有著区别,也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有所不同,情况非常特殊和复杂。
6、对芝加哥公共财政的调查暴露出了下述丑行:“无节制的开支、规模惊人的彻头彻尾的偷窃、为政治教唆犯设立闲职。”。
7、教唆犯自己不出头,专唆使青少年干坏事.
8、教唆犯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唆犯问题的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在司法实践操作上具有重大意义。
9、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