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罪名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个由经济活动领域中多种贿赂犯罪构成的综合性体系,是涉及经济活动中公私领域贿赂罪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总称。它应当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上述犯罪,以及商业活动领域中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犯罪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这些犯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至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中。而狭义的商业贿赂犯罪仅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2007年11月6日,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予以扩大,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认定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罪行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他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字义分解
读音:fēi
[fēi]
不,不是:非凡。非法。非分(fèn )。非礼。非但。非同小可。啼笑皆非。
◎ 不对,过失:痛改前非。文过饰非。习非成是(对于某些错的事情习惯了,反认为是对的)。
◎ 与“不”呼应,表示必须(有时后面没有“不”字):我非看这本书。
◎ 责怪,反对:非难(nàn )。非议。无可厚非。
◎ 指“阿非利加洲”(位于东半球的西南部。简称“非洲”):东非。西非。
读音:guó
[guó]
有土地、人民、主权的政体(古代指诸侯所受封的地域):国家。国土。国体(a.国家的性质;b.国家的体面)。国号。国度(指国家)。国策。国情。国法。国力。国防。国威。国宝(a.国家的宝物;b.喻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人)。国格。国魂。国是(国家大计,如“共商国国”)。
◎ 特指中国的:国产。国货。国粹。国乐(yuè ㄩㄝˋ)。国药。
◎ 姓。
读音:gū,jiā,jie
[gū,jiā,jie]
共同生活的眷属和他们所住的地方:家庭。家眷。家长(zhǎng )。家园。家谱。家塾。家乡。家风。家训。家规。家喻户晓。如数家珍。
◎ 家庭所在的地方:回家。老家。安家。
◎ 居住:“可以家焉”。
◎ 对人称自己的尊长、亲属:家祖。家父。家翁。家母。家慈。
◎ 家里养的,不是野生的:家畜。家禽。
◎ 经营某种行业的人家或有某种身份的人家:酒家。农家。
◎ 掌握某种专门学识或有丰富实践经验及从事某种专门活动的人:专家。行(háng )家。作家。科学家。
◎ 学术流派: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纵横
读音:gōng
[gōng]
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工人。工人阶级。工农联盟。
◎ 制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事业:工业。工业革命。
◎ 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工作。工厂。竣工。
◎ 工作量:记工。这个工程需要三十个工。
◎ 技术和技术修养:唱工儿。工夫(a.本领,造诣,亦作“功夫”;b.时间)。工力。
◎ 细致,精巧:工巧。工整。工笔(中国画技法,用笔工整,注重细部的描绘)。
◎ 〔工尺(chǐ)〕中国古代一种记谱符号体系,有十个字:合、四、一、上、尺、工、凡、六、五、乙,相当于简谱的567123
读音:zuò,zuō
[zuò,zuō]
起,兴起,现在起:振作。枪声大作。
◎ 从事,做工:工作。作息。作业。
◎ 举行,进行:作别(分别)。作乱。作案。作战。作报告。
◎ 干出,做出,表现出,制造出:作恶(è)。作弊。作梗。作祟。作态。作色。作为。作难。作奸犯科(为非作歹,触犯法令)。
◎ 当成,充当:作罢。作保。作伐(做媒人)。作壁上观(人家交战,自己站在营垒上看,喻坐观别人成败)。
◎ 创造:创作。写作。作曲。作者。
◎ 文艺方面的成品:作品。不朽之作。
◎ 同“做”。
◎ 旧时手工业制造加工的场所:作坊。
◎ 从事某种
读音:rén
[rén]
由类人猿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动物:人类。
◎ 别人,他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待人热诚。
◎ 人的品质、性情、名誉:丢人,文如其人。
读音:yuán,yún,yùn
[yuán,yún,yùn]
人,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工。教员。演员。动员。复员。司令员。
◎ 指团体组织中的人:成员。团员。党员。会员。
◎ 周围:幅员辽阔。
◎ 量词,常用于武将:一员小将。● 员
(員)
yùn ㄩㄣˋ
◎ 姓。
读音:shòu
[shòu]
接纳别人给的东西:接受。感受。受精。受权。受托。受降。受益。受业(a.跟随老师学习;b.学生对老师自称)。受教。受领。受聘。受理。
◎ 忍耐某种遭遇:忍受。受苦。受制。受窘。受累(受到劳累)。
◎ 遭到:遭受。受害。受挫。受屈。受辱。受阻。
◎ 适合,中:受吃。受看。受听。受使。
读音:huì
[huì]
财物:“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 赠送财物:厚贿之。
◎ 以财物买通公职人员:行贿。受贿。贿赂。贿通。
读音:zuì
[zuì]
犯法的行为:犯罪。罪人。认罪。有罪。罪恶。罪名。罪魁。罪行。罪证。罪责。罪孽(迷信的人认为应受到报应的罪恶)。罪不容诛。
◎ 过失,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功罪。罪愆。罪尤(“尤”,过失,罪过)。归罪于人。
◎ 刑罚:判罪。畏罪。待罪。请罪。
◎ 苦难,痛苦: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