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题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答案:
(1)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分)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分)
(4)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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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若公司被自愿解散,则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所以股东有清算义务。(4分)
(2)不负连带责任。
原因: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4分)
(3)对于第一个诉讼请求,法院应支持。股东有清算义务,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并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本案属于逾期不成立的情形;(2分)
第二个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适用股东有限责任;(1分)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出资不实,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责令补缴100万元,郑某、林某承担连带补缴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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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答案:
(1)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 表决权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2)该制度旨在使 董(监)事会 中权力达到 平衡 ,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 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在第106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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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破产撤销权
答案:
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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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国有独资公司()。
答案:
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允许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独资公司,这种公司称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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