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自考「年10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相关问答题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题目】年 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 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 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 30 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资料仅供参考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

(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

答案:

(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而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 20万元,占 A 公司注册资本的 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 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 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 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在 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乙的出资为 16万元,丙的出资为 30 万元,都超过了 A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拥有 A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因此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名词解释:违约责任。

答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名词解释:经营者集中。

答案: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或者企业之间经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经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答案: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名词解释:违约责任。

答案: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 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 “娃娃乐 ”推上市场, 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 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乙纯净水公司于 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 “娃娃笑 ”。问题:

(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否为知名商品 ? 说明理由。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 “娃娃乐 ”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 为什么 ?

(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 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

答案:

(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 “娃娃乐 ”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

(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 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

(3) 娃娃乐 “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 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娃娃乐 ”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 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因此“娃娃乐 ”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简述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答案: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析:

暂无解析

字典翻译专稿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够精彩?
最新更新
精品分类
PC端 | 移动端 | mip端
字典翻译(zidianfy.com)汇总了汉语字典,新华字典,成语字典,组词,词语,在线查字典,中文字典,英汉字典,在线字典,康熙字典等等,是学生查询学习资料的好帮手,是老师教学的好助手。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电话:  邮箱:
Copyright©2009-2021 字典翻译 zidianfy.com 版权所有 闽ICP备2022014709号-7
lyric 頭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