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见,制度技术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论所取代,而这种心性理论,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其结果是数千年来冤狱不断,出入人罪盛行。
2、否则,如果事实证据允许自由选择认定,那么诉讼发现案件真实的任务就无法实现,甚至会成为权力主体随意出入人罪的理由。
3、在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的场合,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
4、是交易司法公正,还是交易陈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权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夺?对此,处置办恐怕难以回答。
5、否则,如果事实证据允许自由选择认定,那么诉讼发现案件真实的任务就无法实现,甚至会成为权力主体随意出入人罪的理由。
6、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出入人罪,滥施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