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乐】 古罗马诗人、文艺理论家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的有关诗的作用的一个重要观点,即诗应带给人乐趣和益处,也应对读者有所劝谕、有所帮助。
贺拉斯提出“一首诗仅仅具有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魅力”,这样才能发挥艺术的教化作用。
“教”,既指社会道德教育,又指文化开发,诗的“教”的功效应是崇尚美德、简朴、正义、秩序和法律,应促使人接受文明,为人神划界,为夫妇立定礼法。教是目的,教必须通过乐的手段才能实现,教化功能在诗和艺术作品中不应脱离使人获得愉悦的具体形象,欣赏者总是在审美体验和审美感受中得到陶冶、教化的。
“寓教于乐”说同时也揭示了艺术的本质特征:艺术中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真、善、美必须通过明晰的个性化,转化为个体感性可以直接接受的形式,艺术作品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的美的融合、统一。
诗人如果想做到“寓教于乐”,要加强自身的人格修养和心灵净化,同时应严肃对待艺术创作,遵循特定规范,既顺应读者习惯,又左右读者的心灵和审美情感,引导读者趋善避恶。
“寓教于乐”思想对18世纪启蒙运动以及古典主义的文艺理论和文艺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是衡量艺术作品优劣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