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7-19世纪制订的救济失业贫民的法律。圈地运动兴起后,于1555年开征济贫税。1601年正式颁布济贫法,规定给残废者发失业救济金。1795年济贫条例规定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标准,以及低于此标准的补贴。1834年新济贫法规定健康男性失业者不予救济,必须进贫民习艺所从事苦役。
读音:jì,jǐ
[jì,jǐ]
渡,过河:同舟共济。 ◎ 对困苦的人加以帮助:济世。救济。赈济。周济。接济。 ◎ 补益:无济于事。
读音:pín
[pín]
穷,收入少,生活困难,与“富”相对:贫穷。贫寒。贫民。清贫。 ◎ 缺乏,不足:贫乏。贫血。贫瘠。 ◎ 絮烦可厌:贫相(xiàng )。贫气(a.絮烦可厌;b.行动态度不大方。“气”均读轻声)。 ◎ 僧道谦称:贫道。贫僧。
读音:fǎ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 仿效:效法。 ◎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