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虚拟办公室”悄然走红 专家质疑表示其不合法
摘要
在一些大城市的繁华地段设立办公室,在高档的商务中心行政人员的工资,再加上配备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成本,总成本至少翻一番。一种名为提供商务服务的“虚拟办公室”在国内多个城市悄然推出,很快,这种新型的行业模式便受到了商家的热捧。
虚拟办公室-出现背景
一般来说,创业者首要面临的就是昂贵的办公费用。人们都知道,合适的办公场所对创业者的帮助无法取代,一是维持公司形象,二是有一个很好的工作氛围。但传统的办公室出租都是以房间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写字楼价格昂贵,一般的房间价格不菲也无法给客户一个良好的印象,而且一般来说自己置办传真、电话、办公家具等各类办公用品的价格也是新创业者一个很大的财务压力。虚拟办公室就能够克服这个困难,在大幅降低费用的同时,还能够业者享受到各种便利的服务、提升形象,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最能创造财富的事务上去。
虚拟办公室就是具备办公室的特点而您不用支付任何办公租金,可以在任何地方办公的办公室,在欧美,香港,上海,北京,广州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非常流行。每月仅需支付微薄的服务费,就将拥有高档写字楼地址,可以把它印在名片上,宣传资料上或发布在网站上。
虚拟办公室-提供服务
虚拟办公室服务的基本模式主要是提供以办公桌出租为核心的服务包,具体包括:商业地址、办公桌椅、文件柜、会客室、代收信件、传真、代接电话、饮用水、保洁等,并且根据企业实际提供各类衍生适用的增值服务包。
“虚拟办公室”最大的特点是为客户省钱省力省时间,为其提供办公桌椅、文件柜、会客室、代收信件传真、代接电话等办公室“打包”服务项目,还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上网、访客接待等附加服务。
虚拟办公室由美国捷迪广告公司率先发起。该公司撤消了包括行政总监在内的所有办公室,职员只需要在公共办公室设一保管箱存放个人物品。在必要到公共办公室办公时,他们先在管理员处登记,由其分配电话、电脑并给每个人指定工作场地。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虚拟化背后的商业动机十分明确:要减少房地产开支、提高生产率、增加利润、参与国际竞争及改善顾客服务。
虚拟办公室-适宜对象
“虚拟办公室”的目标客户是起步阶段的企业或创业的大学生。“虚拟办公室”可以免去前期选址、租房的麻烦;创业大学生没有足够资金租房,但在洽谈业务时临时需要一个场所;还有一些公司总部在外地,要在异地设置一个分公司,需要一个写字楼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接听服务人员等,这些“虚拟办公室”都可以一一代劳。[1]
虚拟办公室-优势
虚拟办公室给经济生活带来极大利益:首先,提高生产率.据调查,使用虚拟办公室可以使生产率提高15%-20%;其次,减少房地产开销,可减少40%-60%的费用;第三,减少办公硬件费用;第四,改进服务,因为更贴近顾客从而更能满足顾客需求;第五,雇员被授予更多更灵活的权限,满足雇员的心理需求;第六,减少雇员的交通、衣服花费,也减轻了城市交通的压力。
在寸土寸金的商业城市,想要拥有一个上档次的办公室,一个月下来仅办公室租用费用就好几千元,加上办公设备、人员开支、办公费用等成本高昂。对于一些服务型的中小企业和一些初期创业者而言,“虚拟办公室”解决了他们的困局,对这一新生事物他们齐声叫好。
虚拟办公室-违法
河南省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虚拟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并不合法。对于“虚拟办公室”的租赁形式,这位人士说,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条例,如果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地址,一般无法取得企业登记注册。工商执照注册要求经办人必须提供固定的住所使用证明,这个住所使用证明即指办公地点。虽然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工商部门这类行政执法机构不须对注册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实地核查,但对注册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这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即便能蒙混过关,这也属于明显违规,一经发现要进行严厉处罚。
郑州市工商局一位翟姓科长认为,从理论上讲,租房者以自己公司为名义租用“虚拟办公室”进行名片印刷、媒介广告等宣传,哪怕只使用了一天,也是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需要变更公司住所的,公司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显然,开设“虚拟办公室”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和证明,工商部门可查处其违法行为。
虚拟办公室-质疑
一些学者也认为,“虚拟办公室”的出租动机值得怀疑。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东认为,出租“虚拟办公室”是当前市场需求下衍生出的不良经济现象,“虚拟办公室”就是一个完整的“道具公司”,从场地、设备到人员配备等全部都是在进行虚假的“实力表演”,当客户在与租用了“虚拟办公室”的公司接触和产生业务往来时,很难察觉这些“演员”及道具的真实与否。刘东说,做生意最重诚信,办公场所都是虚拟的,公司本身的合法性就很值得怀疑,“虚拟办公室”并不合法,他建议工商部门对此现象予以核查,加强监管,不给其生存空间,否则,这一行业发展壮大,将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对于这样一种“虚拟”的出租方式,有律师认为存在较多隐患,并且租赁形式违法。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认为,出租“虚拟办公室”等于为一些不法之徒实施商业诈骗提供机会。依据国家租赁管理办法,出租房屋要交税,而出租“虚拟办公室”在没有租赁合同的前提下,有逃避租赁税的嫌疑,还可能产生“二房东”转租的纠纷,比如说由于“虚拟办公室”在法律上处于“灰色地带”,如果客户被骗走“租金”,要获得赔偿是件很难的事情。此外,“虚拟办公室”还为一些“皮包”公司提供了便利,一个不具备完善办公条件和经营资质的公司,借用“虚拟办公室”的地点印名片发广告,给人合法化的假象,那么,出租方就等于为“皮包”公司从事违法活动推波助澜。
李阳律师分析说,无论是从租用者还是从出租者的角度看,“虚拟办公室”都存在着扰乱市场秩序与不合法经营的问题。从租用者一方来说,我国虽无相关的法律条例对此现象加以约束,但“虚拟办公室”为一些公司或个人提供的不是实际办公地点,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合作伙伴无法查找对方,法院传票无处投递以及工商部门监管失控等情况。
从出租一方来看,也随时承担着虚拟出租的法律风险,一旦其中任何一家租用公司有不合法的行为,而又无法在其租用的“虚拟办公室”被找到,出租者就会被追究违法出租的法律责任。因此,面对缺乏法律监管的“虚拟办公室”租用市场,正在打着如意算盘的出租户们还应小心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