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权不仅应当作为权利而存在,更应当作为一种有充分保障的权利而存在。
2、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区别于辩护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3、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范围内,在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4、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