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八条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4、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6、合伙人之间的免除退伙人责任的协议不得约束公司的债权人。
7、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8、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